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45号
申请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46208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川交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MG16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川交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93562.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函编号:0127-2022-1527、保单号:610060104602022000××××)为申请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川交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93562.7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