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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安宁翔云建材租赁站等与四川蜀道城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民终15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安宁某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经营者:焦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审被告:杨某,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审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 上诉人西昌安宁某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某、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1民初2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西昌安宁某站于2024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昌安宁某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安宁某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