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909号
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市财政综合楼18楼。
法定代表人:胡少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昕,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信通置业有限公司,住许昌市八一路府西雅苑第一幢东一单元16层北向东起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汪国林,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兴,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徐晓冬,任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投创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619。
法定代表人:汪国林。任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昌市投资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楼17楼)
法定代表人:罗向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鲜,女,系单位职工。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许昌市文峰路东巷3号。
法定代表人:任远,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报,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春,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信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众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投创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市投资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16.57元,减半收取计92508.29元,由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司忠信
人民陪审员 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李金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