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市投资总公司,住**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楼**)。
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3295N,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书院后街**。
法定代表人:闫福荣
被执行人:闫福荣,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书院后街**。
被执行人:张德富,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书院后街**。
被执行人:曹金焕,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投资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闫福荣、张德富、曹金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3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