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盛欧园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8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程,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盛欧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郝工业园(寨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349238003Q。
法定代表人:刘翠花,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盛欧园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1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翠霞
人民陪审员  陈炳坦
人民陪审员  匡柏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