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3120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2641室。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所地硖石镇文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山,总经理。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