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行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良,市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文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革,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浙04行初159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5日,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亮亮
审判员 车勇进
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