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570号之一
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日对原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135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591民初135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179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78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9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787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