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4123号之二
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龙潭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4元,减半收取计5507元,保全费3879元,合计9386元,由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