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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4329号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