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3343号
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2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400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715670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