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98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基方,江苏华旦天左(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虹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