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98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基方,江苏华旦天左(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虹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刘 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