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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3570号 申请人: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卫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59749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59749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