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553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市桥**自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423B。
主要负责人:郑家渡,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女,该公司员工,住***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良,男,该公司员工,住***市桥**。
被申请人:***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纸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01034978H。
法定代表人:李满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纸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8701298XB。
法定代表人:李满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北方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元氏县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713108D。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减速机有限公司、李满友、李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减速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22780.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减速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22780.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涛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