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4民初91号
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美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幸福家园11号楼南数3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雪,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址方正县。
原告鼎美公司与被告高雪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鼎美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鼎美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鼎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艺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