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24民初1101号
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幸福家园**楼南数**。
法定代表人:吕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龙,男,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给付拖欠的装修款12,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日,**将其位于方正县方正镇和鑫小区8号楼四单元1101室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合同总造价为45,00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装修完工后,**只给付33,000.00元工程款,剩余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给付拖欠的装修款11,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未作答辩。
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与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主要内容是:工程地点为和鑫小区8号楼4单元1101;本合同工程造价为肆万伍仟元;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用以证明其与**签订了装修合同,确定施工地点和装修造价45,000.00元。被告**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予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发包方**与承包方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主要内容是:工程地点为和鑫小区8号楼4单元1101;本合同工程造价为肆万伍仟元;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现**因负债而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与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但双方是否因此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与**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工程款结算情况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双方因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立忠
审判员  王琳琳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