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坚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75号
原告:广州坚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五社工业区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长顺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广州坚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坚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坚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