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十字路五社工业区自编168号三楼300。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李如茂,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花前,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3号之一领尚时代407室。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96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惠州动漫展合同款项129340元和滞纳金(以12934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7年8月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129340元为限);(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惠州潮流文化节款项52075元和逾期利息(以52075元为基数,第一阶段自2019年7月1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第二阶段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本案仲裁费1146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于2020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执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动漫文化交流协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陈谦
审判员 冯丹宁
审判员 林峥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玉明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