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916号

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十字路五社工业区自编168号三楼300。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B单元920。

法定代表人:秦璐。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如原告申请错误造成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愿意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