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21107号之一
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十字路五社工业区自编168号三楼300。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B单元920。
法定代表人:秦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致臻致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2.2元,财产保全费1640元,由原告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