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成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36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住**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住**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省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东艺春城C区10#附房105.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省辽源市龙山区里辽河大路68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