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57号
原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镇汇通配货站,住所地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丰镇汇通配货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17,9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原告承包了被告建设的东丰县汇通物流综合楼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3,750,000.00元,被告按期付款,除质保金外被告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被告验收后虽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但已经实际使用。从拨款至今,被告共计向原告拨付了工程款2,932.100.00元,剩余工程款817,9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双方对增加、减少的工程量约定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