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成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422民初6号 原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审时明确证实,被告是腾文库招聘的临时人员,而且其工资由腾文库发放,原告同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于被告的主体身份也从来没有确认过;2、原告同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告同被告之间没有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原告将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腾文库后,由腾文库自行聘用人员。原告同被告之间无论是从隶属关系上、管理关系上、报酬支付上看,均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辩称,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在原告的工地受伤,其分包人腾文库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原告承担用人主体责任,进而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到华城公司承建的东辽县中医院综合楼施工工地从事力工工作。2018年8月2日7点左右,被告在施工工地受伤。2018年10月12日,被告向东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12月13日,东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华城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自行雇佣了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论是从人身隶属关系上、管理支配关系上、报酬支付上看,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属于劳务关系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辽源市华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