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五井镇南坡村齐家台农民,现住本区世纪B2区5号楼2**101室。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