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五井镇南坡村齐家台农民,现住本区世纪B2区5号楼2**101室。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