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821民初645号
原告:**1,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住泾川县。
被告:**,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原告**1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电信平凉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272.35元、误工费35363.47元、护理费12271.83元、营养费2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伤残赔偿金1027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463.3元、鉴定费4900元、残具费1480元、后续医疗费1326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220605.95元;庭审中原告将误工费变更为41912.76元,护理费变更为14513.48元,伤残赔偿金变更为11105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35120.98元,总计243336.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电信平凉分公司指派其电信公司代办员**前往我家安装光纤网线。在安装网线过程中,被告**要求我为其帮忙干活,在墙角处固定网线时,**让我上梯子,他在下面扶梯子看着指挥。我听从**的安排,站上梯子固定网线时,**坐到沙发上去吸烟,导致梯子滑到将我甩落下来,造成我腰部严重受伤,我被送到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17天,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行内固定手术。2017年12月22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需后续医疗费13263元,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90天。被告**为我安装网线,本应由被告**自己完成安装工作,而其明确要求其为我帮忙,造成我伤残,上列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电信平凉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1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和雇佣关系,我公司与原告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是赔偿义务主体。2017年,我公司与**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承包**电信营销服务及装移查修业务,其中包括***农场区块。本案**及**是***农场区块销售及装移查修业务负责人。我公司没有雇佣过**1。我公司对网络光纤安装有严格的操作规定和标准要求,业务进行分级管理,责任划分明确。**1在给自家安装光纤过程中私自帮工干活,导致身体受伤,其本身存在过错,而且即便是帮工,被帮工人是**。另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
被告**辩称:我与电信平凉分公司签订的**支局只属于业务上的小城堡,而非大城堡,电信平凉分公司每月支付给我承包费,我受电信平凉分公司管理,实际受益方是电信平凉分公司。我与**虽然签了业务代理协议,但**每月的业务佣金及承包费均由电信平凉分公司直接发放到**账户,我与**不存在雇佣关系。**为**1安装宽带,我未参与其中,**1受伤与我无关,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我是电信公司派驻在*****负责安装维修的人员,原告家里安装网线,我上门服务,在装网线的过程中,原告要求帮忙,上梯子拉线,前后不到二十分钟,原告就从掉下来受伤了。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电信平凉分公司有异议的残疾等级鉴定书,因未提出重新鉴定,证明力予以认定。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鉴定综合全案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指派其代办员**前往**1家安装光纤网线。在安装网线过程中,**1帮助**干活,在墙角处固定网线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滑落摔下,致腰部受伤。后被送到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17天,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行内固定手术,花医疗费16401.57元(含门诊费346.40元)。2017年12月22日,***司法鉴定所鉴定**1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需后续医疗费13263元。
另查,1.2017年1月1日,电信平凉分公司于**签订**承包单元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区域包括***农场。业务范围在承包单元内经营电信营销服务及装移查修业务。
2.**系电信平凉分公司职工,管辖区内**单元电信营销服务及装移查修业务的承包经营者,其中包括***农场区块。**系**聘用并管理,**、**工资均由电信平凉分公司发放。
3.**1父亲***生于1944年3月4日,长子***生于2005年3月22日,次子***生于2011年3月25日,***有子女4人,均属非农业户口。
4.**1所花医疗费用被合作医疗报销8129.22元。
**1诉讼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法确定如下:
1.医疗费,以票据为准,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8272.35元,予以确认;
2.误工费,每天确定为135.64元,从受伤至定残日前一天,共131天,确定为17768.84元;
3.护理费,每天135.64元,住院17天,确定为2305.8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40元标准计算,住院17天,确定为680元;
5.残疾赔偿金,根据**1的伤残程度,按照甘肃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为111053.6元(27763.4元×20年×0.2);
6.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甘肃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予以计算,确定为40285.83元,其中其父***为20659.40元×5年×0.2÷4人=5164.85元,其子***和***的抚养费为20659.40×17年×0.2÷2人=35120.98元;
7.后续医疗费,确定为13263元。
8.鉴定***确定为3443.69元;
9.残具费,确定为1480元;
10.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身体状况,酌情确定为4000元;
11.营养费,无医嘱证明,不予支持;
以上共计202553.19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手法律保护,**1申请安装宽带网线,电信平凉分公司受理后,给**1安装网线是该公司应尽义务。而电信平凉分公司工作人员一人到现场架线,因一人安装不便由**1帮助固定网线的行为应属无偿帮工,即便电信平凉分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要求**1帮工,在**1实施帮工行为时,电信平凉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是否明确阻止,应当视为电信平凉分公司工作人员默认了**1的帮工行为,电信平凉分公司对**1的帮工享有直接的获利,对因帮工活动造成的**1人身损害,被帮工人电信平凉分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时明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预见或进行防范,却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落受伤,其本身存在的过错应承担事故中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部分责任。至于本案其它被告**、**,应属电信平凉分公司工作人员,其实施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赔偿**1医疗费8272.35元、误工费、17768.84元、护理费230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残疾赔偿金11105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285.83元、后续医疗费13263元、鉴定费3443.69元、残具费148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计202553.19元的70%,即141787.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9元,原告**1负担1382.7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承担32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脱首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