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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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1201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网络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XXX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