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1201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网络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XXX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