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某某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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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08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平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庆阳市。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平凉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6)甘08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1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电信平凉分公司无侵权行为,已经尽到了必要注意审查义务,该认定错误。电信平凉分公司在**1没有授权,也没有在场的情形下,在**拿**1身份证就重新办理手机卡,此行为严重损害了**1的合法利益。**1与电信平凉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电信平凉分公司具有审查不严的情形,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并赔礼道歉。2.原判认定**1不提供证据,驳回诉讼请求,是对事实审查不清。**非法补办**1的手机卡,此事已经得到电信平凉分公司的承认,明显存在侵权行为。3.**1的利益确实受到了**的直接侵害,电信平凉分公司疏于审查,应承担责任。原判驳回诉讼请求使侵权人不承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电信平凉分公司辩称,公司营业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误,但营业员对**1与**离婚的事情不知情。事发后营业员对**1说明了情况,**1的损失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书面辩称,应驳回**1的诉讼请求。双方本是夫妻,因原告一家骗婚于2013年经崆峒区人民法院(2013)崆民初字2144号民事判决和(2013)庆西民初字19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1身份信息所持有的该电话卡是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时办的,但号码一直由**使用。2016年2月**手机丢失,就用**1留在**家中的一张身份证补办了原来使用的电话卡。至于**1所说的**利用微信损害诋毁其声誉的事实不存在。**1因**(2013)崆民初字2144号一案和(2013)庆西民初字1923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故意诽谤、诋毁**。**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电信平凉分公司、**立即向**1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给**1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0元。2.**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消除对**1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经西峰区法院判决**1与**离婚。2016年2月19日**携带**1的身份证原件在电信平凉分公司解放路营业厅补办了**1的手机卡。次日下午**1又将手机卡补回。**1认为**利用补办的手机*****1微信账号,宣扬、损害、诋毁**1声誉。认为电信平凉分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为**补办**1手机卡,构成侵权,遂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电信平凉分公司在**补办**1手机卡时,用原件与其系统内的身份证进行比对无误后,才补办了手机卡,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电信平凉分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认为**利用补办的手机***其微信账号,宣扬、损害、诋毁其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1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1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1承担。二审中,经**1申请,本院在平凉市崆峒区汽车西站派出所调取其交于派出所的手机微信截屏图片7份,电信平凉分公司业务登记单1份,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崆公(62080276)行罚决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用以证明其起诉观点。经本院传票传唤,**、电信平凉分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1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邮寄提交(2013)崆民初字2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书1份,(2013)庆西民初字19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1份,崆峒区公安局出警登记证明1份。用以证明其答辩观点。**1质证认为,****与事实不符,电话卡是**1在平凉办的,一直是**1自己在用。两份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书均属实,也已执行完毕。崆峒区公安局出警登记证明真实,当时双方未离婚,双方因换锁卖房发生争议导致公安局出警。**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在微信上发了图片和文字。**1去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留存了证据,**1手机丢失,手机内留的证据没有了。电信平凉分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1申请调取的证据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崆公(62080276)行罚决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冒用**1身份证在电信公司补办**1名下号码181XXXXXXXX的电话卡,利用该*****1微信给**1男友发送信息,对**1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利用补办的手机*****1微信账号,发布信息对**1造成生活影响的事实。**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中,**1对**利用补办的手机***其微信账号,宣扬、损害、诋毁其声誉的事实虽未提供证据,但**未对该事实提出抗辩意见。**采取欺骗方式在电信平凉分公司办理了**1的手机卡的事实已经电信平凉分公司确认,可以认定**1已完成了认定**侵权基本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电信平凉分公司一审庭审中承认其工作存在失误,且愿意当面给**1赔礼道歉。故原判处理不当。二审中经**1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印证了**1的主张。本院对**1要求电信平凉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于事发后第二天及时将手机卡补回,**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该侵权事件影响范围与**1有直接关联,由**1自行消除影响更为便利,故对**1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消除对**1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因侵权对**1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侵权存在主观过错,电信平凉分公司办理业务时审查不严格,未适当履行企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责任,对**的侵权行为提供了间接帮助。**1在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后的维权过程亦产生了相应的时间成本及其他开支,公安机关对**的行政处罚亦让**的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可以部分弥补**1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故对**1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规定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6)甘08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二、**向**1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向**1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四、驳回**1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75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15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厉审判员白皎洁代理审判员***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