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平凉华联住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802民初16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平凉华联住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百兴市场北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平凉华联住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