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91民初541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