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8733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1112969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B座2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54127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乐亭县***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66145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古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3655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1.5元,由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861元,由被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