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初409号
原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第三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23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石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被告***、被告**、第三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992元,减半收取计253996元,由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