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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初409号 原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第三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23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石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被告***、被告**、第三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992元,减半收取计253996元,由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