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7495号
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79,110.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单号是6160205046020190000203保价是3,979,110.96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79,110.9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