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4684号
原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1-23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