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层。
负责人:杨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黄河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点,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一审法院应予查明受害人王德意亲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取得了第三者的赔偿?如取得了第三者的赔偿,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是在与受害人王德意亲属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自愿补偿给受害人亲属90000元。该款项是否属于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基于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的款项?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是否应对该款项进行理赔?一审法院对上述问题亦应一并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进忠
审判员  李艳敏
审判员  宋德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艳飞
书记员杨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