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点,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古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点、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90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王德意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家属已足额获得赔偿,上诉人自愿补偿王德意家属90000元......不能判定上诉人所给付的90000元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是错误的。上诉人支付王德意家属90000元,是依据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产生的赔偿。通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王德意在所投保的员工名单中,也就能够确认王德意系上诉人雇佣工作人员,王德意家属在温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能够确认王德意死亡发生的事实。原审法院仅因为上诉人与王德意家属系在案件调解中达成赔偿协议,认定上诉人所支付90000元不是上诉人应当赔偿王德意亲属的损失,明显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上诉人,而非王德意或其家属,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得到任何赔偿,并不存在违反损失填补原则。而王德意作为保险单员工名单中的人员,其在工作中意外死亡,符合保险所约定的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为100000元。现上诉人向王德意家属赔偿损失后,在保险范围内向被上诉人主张保险赔偿,是基于雇佣人员发生意外死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的,在王德意死亡符合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被上诉人就应当依据保险约定向上诉人赔偿损失。王德意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符合本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范围,上诉人作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上诉人主张保险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阳光公司辩称,涉案保险是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王德意亲属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收到了肇事方的全部赔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古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原告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7日,原告古温公司(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包括王德意在内的50名职工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金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28日0时起至2019年7月27日24时止。保险单明细表第六条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无。合同特别约定7.1、本保单适用条款阳光财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7版)》;7.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持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80%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2019年6月4日8时许,刘东方驾驶豫U×××××/豫U×××××半挂车沿温县谷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蟒河桥上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王德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德意受伤、豫U×××××牵引车损坏。王德意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19)第106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东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德意家属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2019)豫0825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内容为:一、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桂娟、王玉婷、王磊、王长平、王小强811815.59元,华安财险公司赔偿王桂娟、王玉婷、王磊、王长平、王小强34979.35元。之后,王德意家属获得了足额赔偿。2019年8月10日,王德意的亲属王桂娟以本案原告古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德意与本案原告古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死亡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并经(2019)豫0825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内容为:一、被告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王桂娟及案外人王玉婷、王磊、王长平、王小强人民币90000元;二、原告王桂娟及王玉婷、王磊、王长平、王小强放弃向被告主张近亲属王德意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民事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受法律保护。该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王德意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家属已足额获得赔偿,原告自愿补偿王德意家属90000元,不是原告应当赔偿王德意亲属的损失,因诉讼中原告一直未提供该90000元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或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而给付的,不能判定原告所给付的该笔款项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规定,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赔偿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王德意是古温公司的职工,二者存在雇佣关系。刘东方驾车肇事致王德意受伤,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王德义的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即古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德义的亲属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获得足额赔偿。古温公司在(2019)豫0825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中自愿补偿给王德义的亲属90000元,不能够被认定为该公司对王德意所受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古温公司为王德意等职工在阳光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王德意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古温公司对王德意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由阳光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阳光公司承担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古温公司对致害者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上所述,因为王德义的亲属已经从致害者第三者方面获得足额赔偿,古温公司自愿补偿给王德义亲属的90000元,不属于其对王德意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古温公司没有理由请求阳光公司进行理赔,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古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焦作市古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杨 柳
审 判 员 米新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文杰
书 记 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