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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致坤建材厂、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426号 原告:***致坤建材厂,住赞皇县张楞乡南竹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建设西路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致坤建材厂与被告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致坤建材厂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致坤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致坤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致坤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