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426号
原告:***致坤建材厂,住赞皇县张楞乡南竹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建设西路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致坤建材厂与被告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致坤建材厂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致坤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致坤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致坤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