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146号
原告:***,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被告: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九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西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裕隆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隆新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诉称,2009年,经原告介绍,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建设滹沱河防洪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修复一期1号水面工程。就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二被告根据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相应居间劳务费用,支付期限系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三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最后一笔劳务费,双方约定“剩余工程款的3劳务费待退还保留金(即质保金)后三日内支付甲方”。据此,二被告应在第三人将质保金退还后三日内,将工程款的3%(即409
942.53元)作为居间费用支付给原告。工程现己经全部竣工,2018年2月,总发包方将留存的工程质保金683237.55元(总工程款的5%)汇入第三人账户。因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院西金属)材料费,经二被告同意,2018年2月28日,第三人将质保金作为材料款支付给院西金属,二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了发票。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二被告施工案涉工程,在工程竣工发包方支付质保金后,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居间劳务费用的支付条件己经成就,二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原告40994
2.53元居间劳务费用。但经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二被告拒不支付,己构成违约。因第三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要求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庭应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居间费用40994
2.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市桥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的父亲,因此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系受理本案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父亲这一客观情况,为使案件的审理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减少当事人疑虑,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不便行使本案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