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

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2民初706号 起诉人: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58区港口路山林湖尚城A区9、10号楼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月21日,本院收到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下简称设计院肇庆分院)的起诉状。起诉人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淘升(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淘升公司)立即向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060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99892.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5日,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与淘升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淘升公司将肇庆市锦田纺织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淘升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工程勘察报告,淘升公司以资金未到位等理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多次向淘升公司追讨上述款项,但淘升公司仍以上述理由拒绝支付。双方约定了***裁委处理双方的纠纷,但***裁委还未正式受案,特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人提交作为证据的《建设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云浮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关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云浮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已达成仲裁协议,上述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肇庆分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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