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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秀***二期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4民初3135号 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55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秀***二期G21幢2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博公司)与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以下简称秀***业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秀***业委会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锐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秀***业委会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1282792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份,被告就******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中标。中标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如下内容:1、被告将******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830000元;2、工程质量以合格为标准;3、被告根据原告完成的当期工程量向原告支付50%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并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5%,**的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4、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可全额返还,但不计算利息;5、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时间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开始就涉案承包工程进行施工,于2018年6月16日工程竣工。2019年4月初,被告就涉案工程委托浙江**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20年5月份,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委托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审核,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审核后出具了一份《关于******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确认审核后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982792元。因被告从2018年5月份起至2019年1月份止已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00000元,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282792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答辩称,被告刚经换届选举,涉案工程相关材料上届业委会尚未移交;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700000元无异议;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交付,更未竣工验收,对工程检测报告和审核报告均不认可,检测报告并未得出检测合格的结论,实际质量是不合格的,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率,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工程款经依法审核乘以结算率再减去已付款项,才是实际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未考虑结算率;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原告未出具发票;原告未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保留向其追究的权利。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秀***二期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8月30日成立,于2019年8月29日届满,2019年6月10日申请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现已成立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2018年4月12日,原告锐博公司中标******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尔后,原告与*****二期业主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将******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发包给原告锐博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29幢楼及地下室室内消防水达标修复、智能报警系统,室外消防管地面修复、西门商铺地面消防管修复等工程;2018年5月50日前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830000元,单价合同,结算率=签约合同价÷暂估造价200万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50%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3个月内核实并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5%,余下结算工程款的2.5%作为质量保修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及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有效发票,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工程结算价的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原告施工完成后,*****二期业委会委托浙江**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秀***二期C地块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包含本案所涉的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该单位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2020年5月11日,浙江科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二期业委会委托对案涉工程作出衡源路咨[2020]第480号《关于******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实际于2018年4月27日开工,至2018年6月15日竣工,经业主证明,工期延长至2018年6月16日,审核造价为1982792元。《工程结算审定单》中建设单位栏加盖了“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同时,原告锐博公司、原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亦在该审定单上签章确认。2020年,原告又委托浙江南洋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秀***二期单位建筑面积内消防设施进行年度监测,亦包含本案所涉的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该单位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结果为52项主控项目均合格,54项一般项目合格52项,不合格2项(经本院与检测单位核实,2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均为缺少标识,不影响消防安全,也不影响消防安全检查的通过)。另外,被告已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23日、2019年1月24日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共计700000元。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检测报告、审核报告、转账回单,本院调取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说明以及原、被告**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本案主要的争议的焦点有三:其一、******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是否已经完工。本院认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经换届选举后成立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虽然被告对检测报告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均不认可,但两份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分别由上届业委会和换届后的业委会即本案被告自行委托出具,若工程尚未完工,就多次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甚至进行竣工结算,与常理不符,且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已经载明了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该报告已经被告签章确认,应当推定被告对报告内容是知晓和认可的,故被告主张工程尚未完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二、******二期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扫尾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2018年6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9年和2020年两次就包含案涉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在内的秀***二期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合格,现原告以台州市路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1月23日和2021年6月22日出具的两份《督办通知》为由,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消防水系统和智能报警系统位于秀***小区内,竣工后一直由被告方管理、使用,且《督办通知》的出具距离工程竣工已有两三年,建筑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损耗、损坏等情况,被告现在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已不能还原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故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辩称其从未委托浙江**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两份检测报告存在缺乏资质、程序违法、检测标准错误等问题,本院认为,第二份检测报告并非是推翻第一份检测报告进行重新检测,而是2019年和2020年分别进行的两次年度检测,且两次结果一致,即便检测过程存在程序性瑕疵,并不当然影响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故两份检测报告的内容在无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其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金额是多少。被告主张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价款1982792元未考虑结算率,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三份《专业工程招标控制计算程序表》显示的工程款计算方法都已包含8.5%的造价下浮,该下浮率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率相一致,故1982792元这一金额显然已就结算率进行了核减,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审核单位有无资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已经原、被告及审核单位三方确认,对各方仍具有约束力。综上,被告秀***业委会尚欠原告锐博公司工程款128279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3个月内核实并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5%,余下结算工程款的2.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根据上述约定,2020年5月11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并经原、被告及审核单位三方确认,因被告前期已经支付了工程款700000元,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剩余工程款1233222.20元应自2020年5月11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及其自2020年8月11日起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4月16日,案涉工程第一次检测合格,工程款2.5%的质量保修金49569.80元自2021年4月17日起应予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违约金应自该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承包人收取备料款及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有效发票,被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792元,并支付其中1233222.20元自2020年8月11日起、另49569.80元自2021年4月1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付款同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50元,由被告路桥区秀***二期业主委员会(第二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