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4执4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天天公馆1幢40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0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027270元、诉讼费及利息等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如下:
一、***因与申请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锐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锐博公司与***(以下合称甲方)及***(乙方)协商同意,一并调。
二、乙方在上述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浙1004民初4976号、4977号)裁判生效后,于2018年3月8日支付给***20万元,2019年2月15日支付给***20万元(上述款项经甲方同意,由***代收)。现甲方及乙方协商同意,***支付的上述款项优先支付给***案件作为执行款项的支付,以便于优先了结***案件,后再支付款项了结浙江锐博公司的案件
三、经乙方确认(2017)浙1004民初4977号判决书支付明细:至2018年3月8日载明的付款金额为40万元及利息52791.68元、延迟履行期间的滞纳金4550元,付20万元后为257341.68元。
至2019年2月15日付款金额为257341.68元及迟延履行滞纳金10538.15元,剩余为67879.82元(利息抹去不计)。
四、经协商,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付款40万元,故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金额为67879.82元及滞纳金2637元,故应先付甲方中***案件的款项为70516元,自此,甲方中***的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五、乙方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案件70516元,支付给浙江锐博公司款项329484元。
六、***同意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浙江锐博公司支付100万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浙江锐博公司支付110万地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