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580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黄岩区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3728911966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路89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52862434P,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天天公馆1幢40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95000元,双方已和解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 记员 罗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