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629号
原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看山河**号*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天天公馆*幢*****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