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终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国际商务广场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北南官大道1号6层。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