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锐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800号 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锐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