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36年12月24日,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朱芸芸,女,生于1984年8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朱艳华,女,生于1989年4月30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赵春雷,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枝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负责人:战胜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男,生于1982年12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朱芸芸、朱艳华与赵春雷、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险宜昌市分公司已履行110000元,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561578.4元上述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任**在履行187000元后不再继续向其主张剩余赔偿金额361376.6元。并自行承担余下标的执行不能的风险,现任**已履行完187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春雷正在服刑,我院已查封其名下房产,冻结了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6137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春雷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