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民初10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6015J。
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
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晋宁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098392349。
法定代表人:陈加权,董事长。
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鄂0583民初10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查控)进行了保全,限额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限额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