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83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沿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6015J。
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工业园金盆山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苏中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