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民初1037号
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6015J。
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晋宁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098392349。
法定代表人:陈加权,董事长。
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查控),限额75万元。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7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