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8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沿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6015J。
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工业园金盆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苏中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
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180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