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8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沿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6015J。

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工业园金盆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苏中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

湖北西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180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