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604号
申请人:***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3号楼1-831。
法定代表人:赵延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通达路152号A-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王素素,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申请人***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素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素素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素素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贾文超